2022年11~12月水环境治理行业又将迎来哪些新的政策、标准?双良环境为你整理好了!
一、政策文件<<<
●《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0月印发,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包含四部分内容,共二十条,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规定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以水质保护为前提,以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山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实施方案》(粤环办〔2022〕75号)●
11月10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广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实施方案》(粤环办〔2022〕75号)。《方案》提出的目标是:到 2025 年,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责任体系和「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持续创新、科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展现成效、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提质增效、机制体制保障更加有力,公民生态环境科学素质显著提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
本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滹沱河管理范围内,黄壁庄水库坝下至深泽县与衡水市安平县交界河段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滹沱河管理范围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石家庄市水利局)
二、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2年10月发布,将于11月15日正式实施。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该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要求夯实微生物菌剂提供和应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服务标准、强化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和指导服务及推动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自律自治作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从12月开始生效,有效期5年,涉及内容共30项。此份清单包括鼓励事项11件、引导事项8件、禁止事项11件,并明确在本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严格规定或新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上海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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